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707號
SLDV,111,司促,16707,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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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7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長憲即李張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815元,及自民國97年7月1
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466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
26日起至96年1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96年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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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