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620號
SLDV,111,司促,16620,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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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0,493元,及自民國111
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
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施聿於民國(下同)104年至110年間邀同債務人
胡美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274,923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
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施聿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1
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且就學貸款利率於111年9月
28日調升,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60,493元,及自111年
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按年息1.275%計算之利息,
及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
利息;和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胡美香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
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放款借據影本 3.撥款通知
書影本 4.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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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