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5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王繹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衍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2,507元,及其中新臺幣286
,374元,自民國97年2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2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286,374元之千分之5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