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5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4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