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458號
SLDV,111,司促,16458,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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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蕙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602元,及自民國97年9月2
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8
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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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