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396號
SLDV,111,司促,16396,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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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芯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526元,及自民國98年3月1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
自98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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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