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352號
SLDV,111,司促,16352,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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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7,88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63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2298元 陳智翔 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6998元 陳智翔 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6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2583元 陳智翔 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68%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23661元 陳智翔 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3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智翔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1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12月13日止累計800,621元正未給付,其中782,298元為本
金;17,089元為利息;1,23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智翔於民國107年11月12
日向債權人借款445,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12日起至
民國114年1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
.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3日止累計243,607元正未給付,
其中236,998元為本金;5,31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智翔
民國107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9.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3日止累計44,60
3元正未給付,其中42,583元為本金;1,027元為利息;9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
陳智翔於民國107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
定自民國107年05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31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3
日止累計129,049元正未給付,其中123,661元為本金;4,59
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
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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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