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宣隼即蘇志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809元,及自民國98年6月
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