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聚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玄宇即黃治綱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靜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3,610元,及自民國111
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01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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