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689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
自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447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