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109號
SLDV,111,司促,16109,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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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民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224元,及自民國98年2月2
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25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150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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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