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徐彩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252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
逾期第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800元,逾期第2個月者須給付
新臺幣1,000元,逾期第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
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