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790號
SLDV,111,司促,15790,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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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杰豪
謝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1,37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7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376元 郭杰豪謝惠娟 自民國111年7月4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2 新臺幣121376元 郭杰豪謝惠娟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376元 郭杰豪謝惠娟 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杰豪於民國105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謝惠娟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6筆,計新臺幣151,454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
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5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二)詎債務人郭杰豪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21,37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惠娟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
抗辯權。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
部於111年9月28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
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三)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保權益。(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乙紙,撥款申請書6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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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