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即魏惠珍
訴訟代理人 魏貞瑩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清香
訴訟代理人 魏明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異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1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
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