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368元,及其中新臺幣21,1
24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03/19起向聲請人申請租
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
費費用新臺幣21124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24
4元,共計新臺幣2636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
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