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泓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230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
2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9,000元之滯納金、新臺幣4,323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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