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致君
王萬金
郭懷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8,191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3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8191元 王致君、王萬金、郭懷凝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2.15% 002 新臺幣308191元 王致君、王萬金、郭懷凝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3 新臺幣308191元 王致君、王萬金、郭懷凝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8191元 王致君、王萬金、郭懷凝 民國111年5月2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致君於民國105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王萬金、郭懷凝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
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360,28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
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
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王致君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308,191元(逾期利息、違
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王萬金、郭懷凝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
告之利率計息,該部分別於111年6月22日、111年9月28日公
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
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
借據影本1紙,撥款申請書影本8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