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01號
SLDV,111,勞補,201,202212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1號
原 告 詹期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積欠特別休假
休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新臺幣(下同)61萬625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陸拾壹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原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暫
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貳仟貳佰肆拾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其特別休假未休時數634小時之折
算工資19萬8,125元,惟其未據提出特別休假未休時數之計
算基礎及方法為何,應檢具相關資料到院,並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1/1頁


參考資料
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