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05號
SLDV,110,訴,505,2022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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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李光輝

被 上訴人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
1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訴及反訴部分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6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276元,總計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萬6,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
,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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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