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被 告 吳宗霖
訴訟代理人 簡玥慧
被 告 黃冠證
訴訟代理人 林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5萬8,090元【
計算式:4980.95(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2,200(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0
,958,0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448元,扣除原告前繳4萬
9,906元外,尚應補繳5萬8,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