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債 務 人 陳朱生
代 理 人 林立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 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朱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業經本院裁定其 自民國110年8月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已公告資產表 。因清算財團財產之車輛(2018年1月出廠、個人計程車)需 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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