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158號
SLDV,110,司執消債更,158,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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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廖榮正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第 三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禁止債務人就其與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保險契約辦理變更要保人、保單借款、解約、終止契約或為其他處分。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 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又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 ,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按債務人名下財產保單價值約353,224元、 不動產114,960元,為免於程序中有保單變更、質借、終止 、不動產異動、變價等情事,有聲請保全處分之必要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聲請調解,嗣經調解不成 立後聲請更生程序,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裁定自 民國110年8月25日17時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自陳目前僅 領取老年給付16,900元,無其他收入。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為防杜債 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以利更生或清 算程序之進行,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 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爰斟酌實際 需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內容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2份(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要保人均為廖榮正) 2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面積:189.2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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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