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1號
SLDV,109,保險,1,2022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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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號
上 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律師
被上訴 人 吳麗燕
梁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萬6,367元(計算式:5,831,527+
94,840=592,6,367),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萬9,5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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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