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83號原 告 周建男 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被 告 黃詠傑 黃詠倫 黃愷聖 黃愷欣 洪懿鋆 李正媛 黃嘉弘 黃于軒 前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裕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 被 告 張傳益(兼張烏頭之繼承人)兼訴訟代理 人 張傳寳(兼張烏頭之繼承人)被 告 甲○○(即江瑛美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乙○○ 兼法定代理 人 丙○○(即江瑛美之承當訴訟人)被 告 陳竹松 陳榮作 陳富義 黃陳富美 黃憲文 黃雪卿 黃雪貞 黃雪容 黃貝 黃雪莉 黃貝玲 黃貝琪 江英鳳 林環 朱麗碧 王鼎興 陳木川 吳玉花(即張烏頭之繼承人) 張月英(即張烏頭之繼承人) 彭玉華(即張烏頭之繼承人) 彭玉霞(即張烏頭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聲請重新繪製分割共有物方案,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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