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651號
SLDM,111,附民,651,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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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51號
原 告 劉佳瑄
被 告 王家富
王思媛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 楊萬生
住○○市○鎮區○○路○段00巷00號
上列被告等因111年度金訴字第33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家富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劉佳 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追加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 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郁 屏

                  法 官 鐘 乃 皓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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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