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88號
原 告 沈家麒
鄭安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吳政恩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楊露粹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38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楊露粹應給付原告沈家麒等新臺幣6,000元 ;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 84號受理在案,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訂於同年1 2月14日宣判,而原告係於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29日始具狀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於法未合 ,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 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