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319號
SLDM,111,附民,1319,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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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319號
原 告 倪淑華
被 告 陳右羲(已歿)
生前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4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右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追加起訴 ,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4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之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案因被告死亡, 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並未於起訴狀中聲請將 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揆諸上開規定,本院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 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 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 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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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