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63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右羲
生前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4
選任辯護人 王秋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6
15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225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
偵字第18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及追加意旨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陳右羲業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金訴633卷第33頁),揆 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四、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867號移送併 辦部分,與前開起訴部分固為同一案件(即被害人相同),然 因檢察官前開起訴部分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併辦部分 自無從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 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附件:111年度偵字第14615號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22256號追
加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