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113號
SLDM,111,金簡,113,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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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簡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勝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暨移送併
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金訴字第四二四號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勝豪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12月2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2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本件經檢察官移送併辦,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 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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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