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67號
SLDM,111,聲,1367,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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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光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光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光達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10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於110年4月14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2月9日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光達因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 訴字第510號及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年、1年1月、1年2月、1年2月確定,並經本院於111年10 月24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03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1月。受刑人業於110年4月14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 依假釋後更定刑期之重新核算結果,認仍符合假釋要件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03 0號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2月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 1101900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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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