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293號
SLDM,111,聲,1293,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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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煉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煉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煉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以103年度聲字第572號裁定 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8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於1 03年4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2年8月),於102年11月26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新北地 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 及本院分別以102年度審簡字第4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 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0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 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7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2年8月,並於103年5月19日確定。受刑人於102年11月 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10180171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 1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80日,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10月18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 801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20頁)。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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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