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庭愷
選任辯護人 王子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庭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