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簡字,111年度,235號
SLDM,111,審金簡,235,202212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賢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1387、1388、1389號、111年度偵字第12662、14287
、14813、15022、15117、16919、18141、18186號)暨移送併案
審理(111年度偵緝字第1454號、111年度偵字第21606、23114、
23456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賢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賢宇知悉提供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 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帳戶, 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仍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2月17 日之前某日,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代價,交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嗣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 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顯示楊賢宇知悉有3人以上共犯)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 所示之16位被害人行騙,致渠等陷於錯誤,各於附表所示時 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本案帳戶內(詳細詐欺時間、 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及金額均如附表所示),旋遭轉匯一 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 嗣因如附表所示之16位被害人查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楊賢宇於偵查時之供述及在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郭蕎瑄於警詢中之證述、手機Telegram對話紀 錄畫面27張。




 ㈢證人即告訴人葉家嫺於警詢中之證述、匯款交易明細畫面2張 、手機Line對話紀錄畫面13張。
 ㈣證人即被害人許定洋於警詢中之證述、手機Line對話紀錄畫 面16張。
 ㈤證人即被害人周邵儀於警詢中之證述、手機Line對話紀錄畫 面15張。
 ㈥證人即告訴人粘有騰於警詢中之證述、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交易明細1份、手機Line對話紀錄畫面33張。 ㈦證人即告訴人龍姿雯於警詢中之證述、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交易明細各1份。
 ㈧證人即告訴人周芷如於警詢中之證述、手機Line對話紀錄畫 面18張。
 ㈨證人即告訴人李冠穎於警詢中之證述、其新光銀行帳戶存摺 影本、交易明細各1份、手機Line對話紀錄畫面23張。 ㈩證人即告訴人鄭雅方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玉山銀行帳帳戶交 易明細1份、手機Line對話紀錄畫面38張。 證人即被害人莊佳穎於警詢中之證述、手機Line對話紀錄畫 面15張。
 證人即告訴人楊子毅於警詢中之證述、手機Line對話紀錄畫 面35張。
 證人即告訴人羅碧雲於警詢中之證述、蔚藍薪出款合約聲明1 份、帳戶交易成功畫面2張及手機Line對話紀錄畫面44張。 證人即告訴人徐佩琪之證述、匯款明細畫面、手機Line對話 紀錄各1份。
 證人即告訴人林素如之證詞及手機Line對話紀錄畫面。 證人即告訴人陳珉震之證詞、匯出匯款申請書1張、手機畫面 顯示投資網站網址、轉帳紀錄、對話紀錄等截圖。 證人即告訴人李昕燁之證詞、其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各1份。 本案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向如附表所示之16位被害人遂行數次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檢察官移送併辦事實(即附表編號13至16),與本案已起訴 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 審究。




 ㈣被告基於幫助犯意為本案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其於本院自白幫助洗錢犯行,應依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時值青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途賺取錢 財,貪圖報酬而提供本案帳戶幫助詐欺集團向如附表所示之 16位被害人詐欺取財、洗錢,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助長詐欺 及洗錢犯罪風氣,危害交易秩序及社會治安,及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雖與告訴人陳珉震、李昕燁達成和解,然均未依和 解內容履行,有和解筆錄、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兼衡被告在本案之前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足佐,本案之犯罪動機、手段、如附表所示 之16位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 度、未婚、無子女、目前從事油漆工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被告為幫助犯,其犯罪所得為提供助力所取得之報酬,至於 正犯實行詐欺取財所取得之財物,除有積極證據足認其亦有 所朋分外,並非其犯罪所得。而被告於本院否認已取得報酬 ,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其已取得報酬,故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 題,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暨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陳姿雯林思吟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移送併辦案號 1 郭蕎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刊登假家庭代工徵才訊息,郭蕎瑄於111年2月8日,瀏覽該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telegram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借款投資獲利云云,致郭蕎瑄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2月17日13時54分許 10萬元 2 葉家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刊登假懸賞廣告,葉家嫺於111年2月11日,瀏覽該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參與博奕獲利,因其下注失敗,需賠償佣金或再籌資下注云云,致葉家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2月17日13時48分許、17時46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元 3 許定洋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刊登假投資訊息,許定洋於111年2月11日20時許,瀏覽該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須繳納稅金、保證金云云,致許定洋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2月17日14時11分許 5萬2千元 4 周邵儀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刊登假投資訊息,周邵儀於111年2月1日,瀏覽該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下注博奕獲利,但繳納佣金云云,致周邵儀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2月17日15時43分許 3萬元 5 粘有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gram刊登假投資廣告,粘有騰於111年2月13日14時許,瀏覽該訊息後,以IG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粘有騰聯絡,佯稱:可投資獲利,須繳納會員費、金流費云云,致粘有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2月18日13時46分許 2萬元 6 龍姿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架設假投資平台,並佯裝投資老師以Line與龍姿雯聯繫,佯稱:可以幫忙操作,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龍姿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2月17日16時8分許 3萬5千元 7 周芷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刊登假投資平台廣告,周芷如於111年1月17日、2月7日,瀏覽該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周芷如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2月17日13時38分許 5萬元 8 李冠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10月某日,透過交友軟體與李冠穎結識後,以Line聯繫李冠穎,佯稱:可在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冠穎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2月17日19時18分許 5萬元 9 鄭雅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鄭雅方結識,以Line與鄭雅方,佯裝為PCHOME主管,佯稱:在某網站購物可取得高額現金回饋金云云,致鄭雅方陷於錯誤,使用詐欺集團所設之假購物網站購物,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2月17日19時39分許 5萬元 10 莊佳穎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刊登假徵才廣告,莊佳穎於111年1月25日,瀏覽該訊息後,以Line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於投資平台投資操作可獲利,須繳納入會金、其操作錯誤,須補足資金云云,致莊佳穎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2月17日13時53分許 2萬元 11 楊子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月27日14時49分許,在Line群組傳送假投資訊息,向楊子毅佯稱:使用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楊子毅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2月17日13時52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起訴書漏載第2筆) 12 羅碧雲 (提告) 羅碧雲於111年1月中旬,看到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假投資訊息,以Line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其可使用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資金遭查扣,須繳納費用云云,致羅碧雲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2月18日14時46分許、2月19日0時15分許 ①48萬元 ②60萬元 13 徐佩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刊登假徵才訊息,徐佩琪於111年2月18日14時許,瀏覽該訊息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參與投資課程活動獲利,但因操作錯誤須繳納修補費用、稅金云云,致徐佩琪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2月18日16時27分許 1千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1454號 14 林素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刊登假打工廣告,林素如於111年2月18日14時許,瀏覽該訊息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須先繳納押金、工作為操作外幣投資云云,致林素如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2月18日14時59分許 1千元 111年度偵字第21606號 15 陳珉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月2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珉震聯繫,佯裝投資平台客服人員,佯稱:可投資加密貨幣獲利,須繳納技術費云云,致陳珉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2月18日14時11分許 19萬5千元 111年度偵字第23114號 16 李昕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刊登投資網站須測試人員廣告,李昕燁於111年1月18日看到該訊息,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工作為測試投資網站、可使用該平台投資外匯獲利,須繳納稅金云云,致李昕燁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2月18日12時20分許 5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3456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