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王恩齊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致玄律師
被 告 陳玉霞
李維恩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宏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44號被告張孝謙詐欺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陳玉霞、李維恩、李宏杰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孝謙涉嫌與少年共犯即被告李維恩詐欺原告案件 ,經本院判決有罪,而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原告關於該等被告部分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