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1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忠晅
選任辯護人 許宗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6419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湖簡字第363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被告楊忠晅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