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1568號
SLDM,111,審易,1568,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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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1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忠晅
選任辯護人 許宗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6419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湖簡字第363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被告楊忠晅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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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