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鎰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貳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鎰守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死亡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733公克 ,淨重0.1308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除鑑驗用罄者外,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 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 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 明。
三、經查:
㈠被告許鎰守因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 後,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8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考。
㈡又被告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扣得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含 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1308公克、驗餘淨重0.1289公克) ,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乙節 ,有卷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 年7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存 卷可憑,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 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部分因 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