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1年度,26號
SLDM,111,侵附民,26,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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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AE000-A110510(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 告 朱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13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
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 不得揭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 所及其他足資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裁判 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 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 號之方式行之。法院依前項規定使用代號者,並應作成該代 號與被害人姓名對照表附卷,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查原告即代號AE000-A110510女子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主張被告所涉之侵權行為事實 ,乃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之罪名,而原告為性侵害犯 罪之被害人,依上開規定,本院自不得揭露原告之姓名及住 所等足以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是本判決爰將 原告姓名以代號標記,姓名、住址則詳卷,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係前同事關係,被告以介紹工作為由,於民 國110年9月26日邀約伊外出見面聚餐,再以返回住處盥洗為 由,於同日18時許將伊帶至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 住處,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伊之意願,強行將伊全 身衣物脫光,並將伊壓制在床上,撫摸伊全身,以手指插入 伊之陰道,對伊強制性交得逞。得手後又基於妨害秘密之犯 意,趁伊熟睡且全身赤祼僅披1條浴巾之機會,未經伊同意 ,無故持手機對伊之身體之隱私部位錄影。嗣被告又因要求 與伊見面遭拒,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10年11月28日12時 許,向伊傳送上開竊錄伊隱私部位之影片、擷圖及「想看看



影片內容是什麼嗎?」、「那我就亂傳囉」、「就是想見妳 」、「那我只好向陳總問候」、「司機群也順便問候一下」 、「妳來,我影片不留」、「我可以到中國再上傳」、「我 已經沒有耐心等待了」、「那就等著看吧」、「歡迎你去告 我」等文字訊息,藉以恐嚇伊,致伊心生畏懼,故意不法侵 害伊之身體、自由、貞操等權利,且情節重大,致伊受有新 臺幣(下同)2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雖非常有意願和解,惟倘令伊入監服刑,伊即 無力償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確有對 原告為強制性交、無故竊錄、恐嚇危安之事實,業經本院以 111年度侵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為 憑,是原告前揭事實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明知原告無意願與其為性交行為,竟強行將原告衣物脫光, 將原告壓制在床上等強暴方式,對原告為性交行為,又對原 告無故竊錄隱私部位,更揚言散布私密影片,原告主張其因 此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乃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自 由、貞操等權利,且情節重大,是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應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㈢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 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經查,原告係美國加州大學 畢業,擔任專員,每月收入約5萬元;被告為高中畢業,任 職於壽險公司月入約3萬2,000元,職稱為總務司機,有1個 要考大學的女兒,每個月須給付女兒、配偶各6,000元、5,0 00元之生活費,及給付房租、水電、管理費等、另外還有40



期卡債,每個月須固定償還6,000元等情,業經兩造陳報在 卷,並有原告學歷證明、111年8月、9月、10月薪資證明、 個人名片及服務單位識別證、歷年勞保記錄、被告服務單位 識別證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兩造近5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等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17-50、57-76頁)。 本院審酌被告為滿足自己之性慾,竟對原告為強制性交、得 逞後復有無故竊錄、恐嚇危安之行為,對原告之身體、自由 、貞操等權利均未予尊重,暨被告犯行經刑事判決有罪及對 於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 精神慰撫金金額,尚屬允當,應予准許。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 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對於被 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而 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10月21日送達被告乙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頁),依據前開說明,原 告就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部分,一併請求被告給付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 段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 後免為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此 應認僅係促請本院為上開宣告假執行職權之發動,本院不受 其拘束,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亦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 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 之諭知,末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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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