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4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八三號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張世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 國111年11月22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有不宜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並回復適用通常程 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