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0年度,7號
SLDM,110,重附民,7,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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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周剛弘
周剛正
林郁
林維恩
范庭
范甄玲
魏妏卉
魏妏宇
魏敬倫
周昕蓓
周昇達
周昇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被 告 李曉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變更訴之聲明狀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李曉青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死亡,而經本院 以110年度訴字第46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是自應依 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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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