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66號
KLDV,111,除,66,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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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李雅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辯論
結終,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 111年度司催字第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沈靜香 基隆二信中正區分 社 111年6月30日 33,000元 MH0000000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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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