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蘇偉雄
被 告 許宏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萬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機車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經其於起訴 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萬元,爰據此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萬元。
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