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34號
KLDV,111,補,634,2022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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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黃春榕

訴訟代理人 李明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歐穰、馬良馬凱照馬金田間變價分割共有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張歐穰、馬良馬凱照馬金田真正住 所或居所(含最新戶籍謄本),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二)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 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雖已陳報被告張歐穰、馬良馬凱照、馬金 田之戶籍地址,惟經按址送達均為寄存送達或以查無此人退 回,且未據前揭被告至轄區警察機關領取起訴狀繕本及民事 訴之追加變更聲請暨陳報狀繕本,致本院無法判斷是否已為 合法之送達,於法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查報前揭被告之最新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張 歐穰、馬良馬凱照馬金田(含最新戶籍謄本)之真正住 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並同時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 繕本或其影本一份。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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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