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46號
KLDV,111,聲,46,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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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何學禹

上開聲請人與相對人余鳳娥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110年
度簡上字第58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了解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8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110年7月21日準備期日及110年9月19日言詞辯論 期日「庭上所說內容」,爰依法庭錄音辦法,聲請自費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 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人資資,為兼顧法 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遭人惡意使用,訴訟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依規定應敘明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 酌該聲請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必須持有法庭錄音光 碟之正當合理關連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次按法院得依 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 製作言詞辯論筆錄,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 是言詞辯論筆錄除記載同項第1款至第6款及審判長依同條第 2項命記載之事項外,僅需記載其要領,即記載言詞辯論經 過之大概情形,尚無需將開庭之過程、在場者陳述之內容、 其喜怒哀樂等一一詳細記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67 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製作筆錄,以 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訴訟當事人 如爭執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相異之 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 。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惟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10年7月21日、110年9月 19日在本院庭訊之錄音光碟,僅泛稱「要了解庭上所說內容



」,並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 其本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要與前開規定不符,不能 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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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