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花中慧(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七
星堂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固為民法第62條所明定。惟向法院聲請就 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 第1款規定,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因屬重要事項,故應經董 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行之。又非訟 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 浸信會七星堂董事長,為推廣公共事業暨社會福利,爰修正 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七星堂捐助暨組織 章程,並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1年10月1日決議修正如聲請狀 之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 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 教浸信會七星堂捐助暨組織章程,固有提出法人登記證書、 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七星堂第十五屆第 二次董事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簽到冊、捐助暨組織章程新舊 條文對照表等件資料為憑,惟並未提出主管機關是否准予備 查之證明文件,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變更程序有欠完備。經 本院於111年11月18日以111年度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補正裁定已於同 月2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