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調字,111年度,516號
KLDV,111,基簡調,516,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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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調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陳宥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易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418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被告 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亦 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1年度金訴字第180號詐欺等刑事案件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0 0元,本院刑事庭因無法證明被告曾參與原告遭被告所屬詐 欺集團詐騙之犯行,而不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以原告聲 請移送本院民事庭,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1年8月11日111年度附 民字第418號裁定可憑。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1,110元,原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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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