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1年度,880號
KLDV,111,基簡,880,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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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880號
原 告 吳芃樺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被 告 蔡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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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