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652號原 告 林金進 訴訟代理人 蕭伍榮律師被 告 林阿宝 林宜春 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義忠 被 告 林育慶 林哲儀 林姍慧 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任美貞被 告 林麗伶 林悉文 林輝生 彭運保 林金物 兼 上十人訴訟代理人 林金聰 被 告 吳純菁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榮華 被 告 吳武義 吳 芳 吳仁煌 吳金明 林金泉 吳金村 吳玉萍 吳懿哲 胡世祺 吳信義 吳金福 林侑青 兼上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清龍 被 告 林穎昌 林育青 蘇福能 吳含笑 吳清妙 吳秀珠 黃柏誠 吳灝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被告林楊月葉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死亡,本院於同年12月21日始接獲戶政機關連線通報,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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