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1年度,652號
KLDV,111,基簡,652,2022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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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652號
原 告 林金進

訴訟代理人 蕭伍榮律師
被 告 林阿宝

林宜春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義忠

被 告 林育慶

林哲儀

林姍慧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任美貞
被 告 林麗伶


林悉文

林輝生

彭運保


林金物

兼 上十人
訴訟代理人 林金聰
被 告 吳純菁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榮華

被 告 吳武義

吳 芳

吳仁煌

吳金明

林金泉

吳金村

吳玉萍

吳懿哲

胡世祺

吳信義

吳金福

林侑青

兼上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清龍

被 告 林穎昌

林育青

蘇福能

吳含笑

吳清妙


吳秀珠

黃柏誠

吳灝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被告林楊月葉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死亡,本院於同年12月21日始接獲戶政機關連線通報,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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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