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1年度,1028號
KLDV,111,基簡,1028,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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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訴訟代理人 林鈞濠
被 告 鄭吉章阿章水果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萬9,251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9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 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鄭吉章阿章水果行中央銀行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纾困振興貸款辦法,於民國11 0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由其負責 人鄭吉章擔任連帶保證人,約定償還期限5年,自110年3月1 1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自第1期至第12期按期付息,自第 13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利息自110年3月11日起依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週年利率 百分之0.845)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0.155計算,浮動計息, 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借款利率按當時公告之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1



計算,浮動計息。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借據為證。另依中央銀行辦理承作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 規定,自109年4月1日至110年7月4日申請核撥之案件融通期 限得至110年12月31日;屆期得展延至111年6月30日。因此 借據原訂第2段自111年1月1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1 展延至111年7月1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1。(二)又兩造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未依約清償或償還本金 時,未依約付息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攤還本金4萬0 ,749元及繳清至111年7月10日之利息,餘欠本金45萬9,251 元及自11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催 討,仍未獲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欠款。
(三)基於上述,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稅務營業人統一編號 查詢資料、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資料、放款戶 利率變動查詢資料、網路郵局利率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 利於己之答辯以供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4,960元,此外核無其他費用之支出, 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4,96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五、本件係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 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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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