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調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台北九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玉蘭
代 理 人 賴俊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飛龍,聲請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1樓」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建物所有權部詳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及該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