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2688號
KLDV,111,基小,2688,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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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268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劉岳勳
被 告 陳志榮

陳威志


被 告 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吳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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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